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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航仪器与氢、氧气接触的零件禁用可燃性材料

文章出处: 责任编辑:正航仪器 发表时间:2015-07-27
正航仪器与氢、氧气接触的零件禁用可燃性材料
1材料
1.1制氢设备所需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1.2制造电解槽的主要零件的材料必须具有材料质量证明书。
1.3镍丝网材料应符合GB 6516的规定。
1.4不锈耐酸钢应符合GB 1220的规定。
1.5隔膜石棉布应符合JC 211的规定。
1.6密封垫片材料应符合GB 3985的规定。
1.7与氢、氧气接触的零件禁用可燃性材料。
1.8用户订货对材料有特殊要求时,按供需双方合同规定。
2.制造
2.1碟形弹簧的制造要求应符合GB/T 1972的规定。
2.2铸件内外表面应光滑,不得有气泡、裂纹及厚度显著不均的缺陷。铸钢件应符合GB 11352 的规定。
2.3主要焊接结构件的焊缝不得有气孔、夹渣和裂纹等缺陷。
2.4镀件
2.4.1镀件的镀层表面不得有鼓泡、起皮、局部无镀层和划伤等严重缺陷。镀层表面质量应进行100%检验。
2.4.2镀件的镀层厚度、结合强度及孔隙率的质量和检验应分别符合JB 2111、JB 2112和JB 2115的规定。
2.4.3镀件的镀层厚度、结合强度及孔隙率检验抽样数和抽样方法按GB 2829的有关规定。镀件可采用相同工艺同时电镀的试件进行试验。
2.5其他
2.5.1与氢气、氧气接触的零件表面应严格脱脂,经脱脂后的表面油及油脂残留量不超过125mg/m2,测试方法按JB/T 6896的规定。
2.5.2制氢设备的氢气管道应符合GB 50177的规定,氧气管道应符合JB 5902的规定,管道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应符合GB 7231的规定。
2.5.3制氢设备油漆按图样规定,压力容器油漆按JB 2536规定,相同颜色面漆的色泽应一致。
2.5.4制氢设备的外购件和配套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,并按有关标准或合同进行验收。
2.5.5在用户遵守制氢设备安装和使用规则条件下,产品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,因制造质量问题或材料缺陷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,制造厂应无偿给予修复或更换 (不包括易损件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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